简单地说,我们可以说在不同的文化中,行为、快乐、欲望这三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在希腊那里,以及广而言之,在古代社会中,行为构成了最重要的东西。人们应该控制的就是行为。人们应该确定它们的量、节奏、时机、境况。在中国的性爱中,如果我们相信范·高罗佩的话,重要的是快乐,应该延迟行为,以便获得尽可能持久和强烈的快乐。[4]欲望是伦理中根本性的时刻:辨认出它,控制它,及尽可能地消除其根源;至于行为,甚至应该没有快乐——尽可能消除快乐——而行为。]
问:因此,我们似乎拥有一个使欲望成为伦理问题的可理解的图式?
答:是的。我们有这样一个图式。如果我们通过性行为来理解行为、快乐、欲望这三极,我们就会有对前两者而言是同一的希腊的说法。在希腊的说法中,“行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快乐和欲望则是从属的:行为—快乐—(欲望)。我把欲望放在了括号里,这是因为我觉得随着斯多葛主义道德的兴起,欲望开始受到谴责了,是应被消除掉的了。
中国的方式则是快乐—欲望—(行为)。在那里行为被放在了一边,因为你应该节制行为,以便获得最恒久、最强烈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