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金融、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的义务,换句话说,企业花钱买员工离职后的“沉默”。所以,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
从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关系看,与员工签了保密协议,并不能限制员工离职后到竞争企业中去工作;要限制员工离职后去自己的竞争企业中工作,就必须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操作上,企业既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也可以签署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但是,竞业限制协议并不能随意签署,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企业就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一个总的原则是公平和合理,兼顾双方利益,既让企业的秘密得到保护,又不至于使劳动者丧失就业的机会。下面是竞业限制协议签署时需注意的一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