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足。现在,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尚未明确规定对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发行主体资格的认定。因此,不少企业发行电子货币或虚拟货币来经营,举例来说,不少餐厅发行会员卡,鼓励客户向这些会员卡里充值,但是又对客户赎回会员卡里的货币进行了种种限制,而且一旦这些会员卡损坏,就意味着客户资金的消失。这些电子货币或虚拟货币均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用户的资金安全。
另外,如果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破产,用户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将无法兑现,会严重影响用户对其他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使用信心,从而不利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发行。再者,一些网络运营商受利益驱动,发行多于市场需求的虚拟货币量,从而导致虚拟货币贬值,损害消费者权益。
可见,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具备显著优势的同时,也具备着不同的风险,为了真正促进互联网金融下货币体系的健康发展,我国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需要密切关注经济运行动态,及时完善立法工作和加强执法管理,从而引导与互联网金融配套的货币体系得以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