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便脱离区域背景,在那些社会网络充分存在并足以支撑一种“共同体”性质的互动与联合的情况下,就可以定义为“Community”。根据这种观点,地域是界定“Community”的既不必要也不充分的条件。在这一脉中,戴维·麦克米伦(David McMillan)和戴维·查韦斯(DavidChavis)将“Community”界定为以下四个要素的并存:成员身份、影响力、需求的整合与满足、共享的情感联系。他们认为只要这四个要素一起呈现,“Community”既可以被界定为关系方面也可以被界定为地域方面。①乔治·希拉里(GeorgeHillary)对1955年以前社会学文献中的94种关于“Community”的定义进行了分析,发现只有三个共识性的定义要素:人们之间的社会互动、共享的社会关系以及一个区域背景。不过,他同时指出区域背景是这三个定义要素中最为不紧要的一个。②
二、共同体和社区之分
“Community”作为滕尼斯“Gemeinschaft”的英文译名,两者在符号、指向上是统一的,并没有出现译为汉语的分裂。③从“Gemeinschaft”翻译到“Community”,不论是重地理还是重心理,使用的仍是同一个字眼,而被译作汉语之后,常常在“社区”与“共同体”这两个语词之间徘徊。“Community”的中文译法有“社会”“共同体”“社区”“社群""团体”等,最常见的是“共同体”和“社区”。而对于德语的“Gemeinschaft”,通常的译法有“共同体”“社区”“礼俗社会”,因此在辗转翻译过程之中、从共同体理论到实践中,出现了意涵上的指向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