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 年11 月8 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12月1 日铁道部发布,根据2011 年1 月8 日国务院令第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