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象表达要严肃
律师的法庭形象主要是通过语言表现出来的,法庭论辩语言又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语言,形成了自己的特征。这便要求律师灵活运用各种表达技巧,增强表达的力度。在展开过程中,各种表达技巧应得到广泛的施展。有经验的表达者,善于在预案的基础上,根据现场情况,恰到好处地借助语言表达的多种手段和技巧,使自己的谈吐变得有条有理,绘声绘色,声情并茂,表现出巨大的征服力。按阿普列相的说法,就是用紧凑而丰富的内容吸引听众,引起听众的兴趣,使听众产生一定反应的能力。这就需要演讲者适时适宜地采取有关手势、姿态,循循善诱,使听众进入意境。
法庭论辩语言具有诉讼的庄严性。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诉讼的严谨准确性。法庭论辩的表述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允许无谓的夸张、推测,它虽不完全排斥主观色彩的修饰,但都是有限度的。律师在辩论中只能把主观的感受,融入客观的叙述中去,唤起听众的感觉。二是诉讼的法语法言性。法庭论辩应遵循法律规范,胜辩也是因法而胜。因此,应对论辩中的人称、物称、事实、理由等,以规范的法言法语和科学术语加以表达。某些专门名词令人费解,论辩者可作必要解释。三是诉讼的平等公正性。论辩语言以平等的口吻,应一致于法,而不应屈服于外力而畏惧,徇于私情或偏倚沉醉于特权而横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