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无隐”、“直书其事”的撰述原则。
“直书”是唐初最高统治者提出的治史原则之一。武德五年(622),唐高祖李渊在《命萧瑀等修六代史诏》中提出的修史原则要求是:“务加详核,博采旧文,义在不刊,书法无隐。”[223]这“书法无隐”指的就是“直书”。贞观三年(629),唐太宗对监修国史房玄龄说:“其有上书论事,词理切直可裨于政理者,朕从与不从皆须备载。”[224]“皆须备载”的要求,也包含着“直书”的思想。贞观十七年(643),唐太宗在浏览史官所撰高祖、今上实录时,见史官所记“玄武门之变”一事,“语多微文”,似有所隐,因而又对房玄龄说:“朕之所为……盖所以安社稷、利万人耳。史官执笔,何须有隐?宜即改削浮词,直书其事。”[225]这里说的“直书其事”,把“直书”的原则和要求提得十分明确了。对此,我们尽管可以有种种不同的评论,但是,由于唐初最高统治者倡导“书法无隐”、“直书其事”的“直书”原则,这就为其后历朝一些史官坚持直书提供了某种理论上的和政治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