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发挥第三人效力
在承认了基本权利存在第三人效力的事实之后,我们就该讨论一下基本权利如何在私人之间发挥这一效力的问题。这个问题至今在德国都争论得非常激烈。
20世纪70年代开始,这一问题在德国就产生了两种主流观点,即直接效力说与间接效力说。顾名思义,两观点区别就在于直接效力说认为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直接发挥效力,可直接被应用。按照这一理论,任何私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在权利被第三人侵害时以基本权利作为防御武器来保护自己,无论侵害行为人是否与国家权力相关联。间接效力说则对宪法基本权利如此强烈的影响私法关系持反对态度。间接效力说的支持者认为基本权利的宪法价值必须要通过私法上的相关规定作为媒介才可于私人之间发挥效力。
1.直接效力说
直接效力说原则上承认私人间可以直接以对方侵害其基本权利为由起诉,也就是说承认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上的直接应用。依照直接效力说,私人之间也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直接约束。其理由主要是:宪法没有理由对国家权力以外的私人,尤其是某些社会权力进行特殊照顾。尤其当社会权力与公民个人地位对比较为悬殊从而与国家权力权势力量日趋接近时,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必须直接发挥效力。[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