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在广州一家日企工作的女孩,受到日籍主管骚扰长达数月,多次向公司投诉未果反被开除,不得已愤而把日籍主管和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该日籍主管行为构成性骚扰,须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同时判定公司已经建立了必要制度和环境,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在律师帮助下取得了同事无意间拍摄到的日籍主管骚扰的三张照片。一旦确认受到性骚扰,一定要取得朋友、同事的帮忙和支持,毕竟“人多力量大”!
全国首例性骚扰判刑案
2008年6月,成都高新区某高科企业人事经理刘某下班后在新来的女员工陈某办公室向其“袒露心声”,称希望和其交往,但遭到陈某的拒绝。于是刘某对陈某强行拥抱并亲吻,用手掌卡住颈部阻止陈某的反抗,造成其软组织受伤。陈某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此时,隔壁办公室的同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采用强制的手段已经超出了性骚扰的范畴,而是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权力侮辱妇女,故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某拘役5个月。
评论:刘某被现场抓获,警方在第一时间介入,现场证据很好地得到记录和保存,收集到了口供、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和伤痕,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想把一个性骚扰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使加害人收到刑法的制裁,就需要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敢于“发声”,把对方的恶行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