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和程序缺失法律依据
社会组织的构成人员比较复杂,大部分人是兼职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他们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和外部运作机制,在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很有可能自身陷入无序和失控的状态,临场决策混乱。在2008年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这个问题就很突出。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为和程序示范规则,供各社会组织借鉴和参照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权威的法律支持是一个组织顺利开展工作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遍布各行各业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社会组织在危机应对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有学者明确指出,首先,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和其他各种有关危机管理的专项法规、社会组织的专项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的应急预案中,都没有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应急职责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社会组织在危机应对中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参与危机管理的途径和分工等问题都未做界定。其次,我国目前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只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五个,还缺乏有关社会组织的基本法。最后,即使已有的几个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它们所带来的控制、限制的基调和烦琐的手续规定及其制度性框架,也导致了社会组织发展步履艰难、筹资环境不佳、管理系统复杂及监督系统混乱等。[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