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领域”的构想,其基本目的是想避免套用西方历史经验,而促成社会理论概念解释能力本土化。这个概念的提出,也是基于以下的判断,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县一级以下的事务基本上是由地方士绅协调办理和加以支配的,然而另一方面,这种支配的形式与边界又很难在与国家交涉互动的状态中予以确定,因为西方“资产者公共领域”的产生恰恰是与城市中独立性的舆论支配空间的发生相适应的,同时也是以其支配边界与传统空间构成巨大反差为前提的。而中国传统地方与国家的同构关系使其功能与理念的结构区分互为渗透,特别是对“公”“私”关系的理解,与西方“私域”产生的背景具有实质性的差异。因此,使用“国家”与“社会”这样的清晰二元界分的概念描述中国社会和历史,显然有搬用之嫌。但是,问题同样存在于“第三领域”的设问当中,即“第三领域”的界定是想打破国家—社会二元论清晰可辨的界限,可“第三领域”的设计同样是以界限划分为依托的,可在分别处理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时仍很难确立自身内容,因为他所举出的司法及其他方面的规则一时可能属于国家范围,另一时又可能属于社会领域,很难在一种空间内加以认识,只可能在一种关系的维度中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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