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金融服务的谈判
GATS中的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指的是所有保险以及与保险相关的服务和所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除外),是服务贸易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成员方就金融服务问题仅仅达成了两个附件——《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和《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Second 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同时制定的规则还有《金融服务承诺谅解》。根据有关决议,金融服务的进一步谈判将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半年内进行。在谈判结束前夕,美国突然变卦,撤回了其所作出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承诺,致使谈判遭受重大打击。在经过多方协商后,美国撤销了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WTO成员最终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World Financial Service Agreement),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则体系就此形成。在这项体系中,GATS作为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自然适用于金融服务领域,GATS关于金融服务的两个附件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是金融服务的具体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服务承诺谅解》中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成为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