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人、自然与上帝
要等上帝和罪恶问题在以下两章得以独立分析之后,这个特别假说才能得到更完全的阐述。我们将努力表明规范、自然、人和宇宙人格(the cosmic Person)如何在人格主义的唯心主义中相互关联以结束本章——把本章归结为这样一个人格主义原理,充分的形而上学必须在感觉经验、价值经验和人的关联整体(togetherness)中看待感觉经验、价值经验和人。
7a.上帝中的自然过程的内在性。[17]过去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常说自然中的上帝的内在性。这种语言蕴涵自然是外在于上帝的,上帝进入其中,或许居于其中。但人格主义得到了这样的洞见,自然并非外在于上帝的东西,它只是上帝人格的领域(areas)之一。所以说上帝中的自然的内在性比说自然中的上帝的内在性更合理。
简言之,反对笛卡儿及一切其他二元论者而赞同怀特海,人格主义者拒斥“自然的分裂”而认为宇宙在本质上是一种存在秩序——一种人格秩序(a personal order)。通常称为自然和人类机体的存在都是它的部分,而人类和动物意识,在某种意义上在同一种本质上都是人格的相互作用的秩序的体现。自然没有任何脱离上帝的存在。自然就作为神圣人格的有意识经验而存在于神圣人格之中。“所有天堂的合唱和地上的万物”以及不可胜数的有机物和无机物,都包蕴于上帝的统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