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金山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能源二车手消费者要求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张先生向甲公司购买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车,购买前通过微信向甲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该车是否有车损、信用贷款等问题,甲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回复没有问题。 后张先生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44万元,并配合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张先生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用车人账号变更遇阻,遂网上咨询厂商APP客服,客服回复称该车辆可能存在原车主未结清信用贷款或其他问题,故用车人账户无法变更。同时,客服提醒张先生,案涉车辆存在信用贷的情况下会因未及时还贷而使车辆系统随时被关闭,导致无法使用。 张先生遂立即找甲公司协商,后甲公司向张先生表示,经与汽车厂商沟通,用车人账号已变更为张先生。不过,公司对于车辆系统关闭的问题无能为力。 为维护合法权益,张先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张先生认为,甲公司存在故意欺诈,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诉请甲公司全额返还购车款44万元及因涉嫌欺诈承担双倍赔偿金88万元。 甲公司辩称,其从前手车主处以43万购得案涉车辆,以44万的合理价格向张先生出售,且已经如约完成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的基础。后续,张先生变更用车人账号遇阻,公司也是积极协调处理,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张先生要求公司查清案涉车辆首任车主是否有信用贷显著加重了公司的交易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比甲公司从前车主处购买该车辆的价格与其向张先生出售该车辆的售价,尚在合理的利润区间范围之内。为核实该车辆是否存在购车信用贷,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本人当场与该车辆厂家进行电话核实,但未能核实成功。后法院依职权调查,经多次沟通,该车辆厂方告知经过其联系原车主,确实存在“购车信用贷款未还清”“可能会导致充电受限”情形。张先生作为该车辆车机账号中的主用车人难以核实清楚是否存在购车信用贷、是否影响该车辆的使用,甲公司并未成为该车辆车机账号中的主用车人,此时要求甲公司查清上述事实实属超出其能力、过分加重其负担。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甲公司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张先生提出的甲公司存在故意欺诈、应承担二倍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无法予以支持。 尽管如此,张先生系出于甲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告知并产生错误认识后与甲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尽管甲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告知现无法认定为故意欺诈,但也是导致张先生产生错误认知并与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原因。现张先生基于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可以予以支持。 金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张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张先生应向甲公司返还案涉车辆,甲公司向张先生返还购车款44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目前本案已生效。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